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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周锡论与被执行人保靖县天河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保法执字第127号周锡论、保靖县天河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的周锡论申请保靖县天河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经被执行人保靖县天河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执行金额35000.0万元(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