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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328号

彭章全申请执行赵用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章全,重庆市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用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328号申请人彭章全,男,汉族,1969年12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重庆市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赵用洋,男,汉族,1967年10月30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燎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220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6)黔0322执3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财产查询无果,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国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