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876号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明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圣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厚刚,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厚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