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458号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昌平火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陈美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从梅,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微,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北京双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9号。法定代表人牛明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双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北京利达基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方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