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79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1991。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桃园,公民身份号码×××4056。辩护人王春伟,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权辉,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953。辩护人彭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颖欣。被告人马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石首市,公民身份号码×××5634。被告人孙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公民身份号码×××0618。辩护人柯云麟,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欧泳麟,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告人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波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黄权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彭勇、被告人马某、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柯云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4日至7日,被告人钟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塱沙三路18号二楼爱伯特物业公司206房开设赌场,组织肖某、叶某、邓某甲、邓某乙等15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赌博,并从赌局中抽头渔利。上述赌场由被告人高某提供场地,被告人钟某甲、孙某甲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陈某甲、马某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2016年1月7日5时许,该赌场在上述地点组织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钟某甲、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以及多名参赌人员,并在该赌场中缴获赌资人民币77100元、水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邓某甲、肖某、邓某乙、邱某、陈某乙、吕某、张某、孙某乙、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甲、罗某乙、曾某、孙某丙、钟某乙、余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钟某甲、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甲、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钟某甲、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陈某甲、孙某甲的辩护人据上述相应情节请求对各自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高某、陈某甲、马某、孙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孙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对扣押的赌场违法所得(水钱)人民币2000元及各被告人、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77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春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