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何海明,男,1975年12月3日生,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陈芳,女,1989年11月2日生,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传中,男,1961年10月5日生,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詹丹燕,女,1975年1月17日生,江西省南昌市。被执行人胡淑宜,女,1959年2月25日生,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周小剑,男,1983年10月10日生,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和彩服饰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何海明、陈芳、周传中、詹丹燕、胡淑宜、周小剑、南昌和彩服饰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何海明、陈芳、周传中、詹丹燕、胡淑宜、周小剑、南昌和彩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款306250.0元,承担执行费449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海明;陈芳;周传中;詹丹燕;胡淑宜;周小剑;南昌和彩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04执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谌维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