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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4375号

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辉、赵培红、杨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朝辉,赵培红,杨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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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437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朝辉,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新蒙小路***号,身份证号:3709201963********。被告赵培红。被告杨朝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朝辉、赵培红、杨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绪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安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