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576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保全,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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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576号原告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保全,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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