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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2919号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州亿海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振敏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州亿海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振敏,王丽霞,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科力源工贸有限公司,刘万新,路峰,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润祥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亿海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振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霞。以上三上诉人的

委托代理人:赵君山,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永。

委托代理人:董军,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青州市科力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新。

原审

被告:刘万新。

原审

被告:路峰。

原审

被告: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东昌。

原审

被告:贵州润祥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审

被告: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欣。上诉人青州亿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霞、于振敏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州市科力源工贸有限公司、刘万新、路峰、贵州宇诺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润祥通物流有限公司、贵州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法商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州亿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霞、于振敏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另行解决为由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州亿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霞、于振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州亿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霞、于振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166元,减半收取38083元,由上诉人青州亿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丽霞、于振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志明

审 判 员  李金增

代理

审判员  郭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