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40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2月2日被抓获,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军,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7月3日13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裕园小区C20栋无名麻将馆内,因打麻将为人民币10元的牌钱问题与被害人汪某发生口角,继而,被害人汪某将被告人陈某推倒在地。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纠集罗忠红等人持钢管来到该麻将馆内对被害人汪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汪某全身多处受伤,被害人汪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汪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双方并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取得了被害人汪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陈某具有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汪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汪某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系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