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694号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株洲市芦淞区王塔冲康和山庄1栋(现在在株洲市自来水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何美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妹红,系原告公司文职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汤建义。
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建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陈定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丽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定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邹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