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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财保351号

胡云鹏与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云鹏,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财保351号申请人胡云鹏,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哈一段一委清河家园楼5号楼361室。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时间国际8号楼北座1105。法定代表人薄人久,董事长。

申请人胡云鹏以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广场路南、鸭子河路西东方永业城市广场办公楼2-2-02191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60000元。申请人胡云鹏以其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南侧百合新城小区6-2-02021号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7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广场路南、鸭子河路西东方永业城市广场办公楼2-2-02191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为60000元。

二、将申请人胡云鹏位于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南侧百合新城小区6-2-02021号房屋(蒙房权证赤字第1120210170**号)予以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莹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