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焕荣,男,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辉,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焕荣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焕荣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善贵
审判员 杨泽祥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