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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1550号之一

李焕荣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焕荣,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焕荣,男,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张辉,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焕荣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焕荣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善贵

审判员  杨泽祥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何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