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821行审387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平南县。法定代表人王柏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钊,平××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谢文乾,平××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中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陈强,农民。2016年6月7日,本院受理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2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陈强在耕地上新建的楼房,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期限为三个月。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7日送达“平国土资罚决字”[2015]2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应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而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7日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其申请执行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强
审判员 李 馨
审判员 黄仲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林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