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4025民初1061号
原告:艾山萨吾勒克,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牧民,住新疆新源县塔勒德镇。
被告:韩海线,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新源县塔勒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山萨吾勒克与被告韩海线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山萨吾勒克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山萨吾勒克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山萨吾勒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艾山萨吾勒克负担。
审判长李政
代理
审判员麦力亚斯牙
人民陪审员丰玉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丁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