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634号原告李金林。被告刘秋生。被告张彦生。被告张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林与被告刘秋生、张彦生、张志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林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刘 彦
审判员 康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付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