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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634号

李金林与刘秋生、张彦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金林,刘秋生,张彦生,张志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634号原告李金林。被告刘秋生。被告张彦生。被告张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林与被告刘秋生、张彦生、张志芳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林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  张永生

审判员  刘 彦

审判员  康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付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