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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639号

金宪发与姜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辽源分校,尹峰,张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辽源分校。法定代表人纪霖,校长。被执行人尹峰,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张波,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辽源分校与被执行人尹峰、张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广播电视大学辽源分校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