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占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龙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花,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占峰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小立、王月芳,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安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献魁,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马翠翠,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占峰、张建花因与被上诉人郑献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5)殷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占峰、张建花又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占峰、张建花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占峰、张建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张占峰、张建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红卫
审判员 吕建伟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