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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贾保文与被执行人王军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保文,王军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贾保文,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稷山县稷峰镇管村。被执行人王军义,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4272919750528163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保文与被执行人王军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王军义名下有一辆起亚牌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军义名下一辆牌照为MX9853的起亚牌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白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 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