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209号申请人于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蔚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王某、蔚某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XXXX公司自愿为申请人于某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797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从即日起查封XXX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XXXX房产(济宁市房权证阜字第××号)一套;
二、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王某、蔚某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仝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