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82号
原告:潘X,男,汉族。
被告:杨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庭
裁定如下: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宇 百度搜索“”
潘伟与杨某撤诉裁定书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82号
原告:潘X,男,汉族。
被告:杨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庭
裁定如下: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单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