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417号
原告:新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娟,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并交纳公告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诉讼保全费530元,共计1041元,由原告新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广稳
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
人民陪审员 冯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