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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24号

杨盛云与罗晓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盛云,罗晓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杨盛云,男。被执行人罗晓帆,男。本院在执行杨盛云与罗晓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晓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盛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0)绥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曾良强执 行 员  陈明鉴执 行 员  杨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