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杨盛云,男。被执行人罗晓帆,男。本院在执行杨盛云与罗晓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2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晓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盛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0)绥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曾良强执 行 员 陈明鉴执 行 员 杨 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王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