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301号
申请执行人:荣南南,���所地农安县。
被执行人:毕元柱,所在地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荣南南与被执行人毕元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40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4050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钟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