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747号
原告:吴享谓。
被告:金春正。
被告:戴灵球。
被告:季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享谓与被告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294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秀珍
代理
审判员 项凯丽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