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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1747号

吴享谓与金春正、戴灵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享谓,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01747号

原告:吴享谓。

被告:金春正。

被告:戴灵球。

被告:季海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享谓与被告金春正、戴灵球、季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1元,减半收取294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32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秀珍

代理

审判员  项凯丽

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叶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