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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848号

黄永亮与高刘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黄永亮,高刘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848号原告黄永亮,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刘唐,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亮与被告高刘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亮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黄永亮承担。

审 判 员  王国富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刘军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