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848号原告黄永亮,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刘唐,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亮与被告高刘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亮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黄永亮承担。
审 判 员 王国富
审 判 员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刘军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