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洪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万村阳光小区43—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1595—4—X。
法定代表人:徐云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住所地:青山湖区罗万村阳光小区43-56号,经营者:赵和名。
被执行人:赵和名,男,汉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赵和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山湖区名华都百货购物超市、赵和名的存款或收入316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显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