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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分执字第165号

周柏林与杨晚生、吴金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柏林,杨晚生,吴金燕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林,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被执行人杨晚生,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被执行人吴金燕,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本院在执行周柏林与杨晚生、吴金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晚生、吴金燕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文

审判员  钟玉平

审判员  张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