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豫0902民初5895号原告黄德虎,男,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俊,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被告刘杰,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被告濮阳市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63447153R。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冠星,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德虎诉被告孙俊、刘杰、濮阳市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德虎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