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致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浙江省磐安县尚湖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68912382-7。
法定代表人:杨青春。被执行人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深泽高头5号地块),组织机构:68313185-0。
法定代表人:陈梅娟。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致城建设有限公司与磐安县豪瑞工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金磐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就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致城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现查明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承跃
审 判 员 胡韶光
审 判 员 傅军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记员 杨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