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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4724号

仇一平、仇广宇与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仇一平,仇广宇,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4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仇一平,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仇广宇,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代理人仇一平(系仇广宇父亲),住址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仇小平(系仇广宇叔父,仇一平弟弟),住址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英法。委托代理人葛荣根。

上诉人仇一平、仇广宇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华公司”)系上海市东汉阳路309弄名江七星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于2013年10月1日入驻该小区进行管理。仇一平、仇广宇系该小区内11号3002室业主。2015年3月30日晚,该小区11号楼30层楼道水表间发生漏水,水从水表间向外蔓延至对面的两台电梯内,导致两台电梯因进水发生故障。旭华公司当即切断3002室的水源、通知电梯维保单位上海亦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快公司”)常驻小区的维修人员,该维修人员切断了电梯电源、关闭停运了电梯,旭华公司并拍摄了现场照片、通知了3002室的租客的保姆。亦快公司维修人员对其中一台进水程度较轻的西电梯进行排水、抢修,于次日修复后恢复了运行。旭华公司张贴了《紧急抢修通知》,告知11号楼业主:因本大楼3002室业主在水表间自行安装的增压泵故障引起漏水,造成本大楼两台电梯进水,旭华公司已请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抢修,电梯暂时停止运行。2015年4月1日,旭华公司向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交报告,通报了增压泵、电梯的故障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之后,旭华公司停止了3002室业主电梯卡的使用。旭华公司通过居委会和业委会出面协调,要求仇一平、仇广宇出资维修另一台进水程度较重的东电梯,11号楼其他业主也联名要求仇一平、仇广宇承担出资维修电梯的责任,恢复电梯正常运行,但遭到仇一平、仇广宇拒绝。后经警署协调,旭华公司恢复了3002室业主电梯卡的使用并开通了3002室的水阀。西电梯修复后,亦快公司维修人员又于数日内修复了东电梯,东电梯恢复运行。根据亦快公司的报价单,维修费用共计13,285元,经协商,亦快公司同意维修费用减为9,717.10元,该款旭华公司已向亦快公司支付。旭华公司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仇一平、仇广宇支付电梯修理费9,717.10元。原审另查明,仇一平、仇广宇于2008年在11号楼30层楼道水表间内安装了增压泵,2011年又更换了新的增压泵。水表间平时关闭,旭华公司持有钥匙。仇一平、仇广宇的房屋对外出租,由租客实际使用。2015年4月8日,仇一平、仇广宇向旭华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物业服务中心对相关影像实施证据保全的函》,称:……上述故障从各方面判断系人为所致,故请物业服务公司中心保留3月25日到4月5日期间的有关监控录像,以便依法处理以上事宜。原审庭审中,旭华公司申请证人吴某某、许某某出庭作证。吴某某称:其系小区岗亭保安。2015年3月30日晚,11号楼业主跑来告知电梯漏水,经其查看,发现电梯里的水是从30楼水表间里流出,其遂打开水表间门,发现是装在水表间里的增压泵和水管连接处的缝隙漏水,其立即将水阀关闭,之后其通知了领班,领班通知了经理,经理安排水电工处理。许某某称:其系亦快公司24小时常驻名江七星城小区的电梯维修工,其接到旭华公司报修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东电梯已经停运,西电梯还在运行,但西电梯的顶部全是水,为安全起见,其将西电梯关闭停运;旭华公司要求先恢复运行一台电梯,因东电梯已彻底损坏,而西电梯进水较少,故其先将西电梯的水清理干净、电脑版恢复,次日将西电梯维修好,之后又将东电梯修复。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电梯进水是否仇一平、仇广宇安装的增压泵与水管的连接部位发生渗漏引起。水表间内发生漏水并蔓延至电梯内,旭华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在发现上述险情时,为阻止危险发生和防止损失扩大,虽然仇一平、仇广宇未到达现场,但旭华公司于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抢修措施,包括切断3002室的水源、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修人员切断电梯电源、关闭停运电梯,此系旭华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合理行为,亦为应尽义务。旭华公司、仇一平、仇广宇之间是物业服务关系,并无其他利害关系,旭华公司为尽快恢复电梯运行,减少对11号楼业主进出大楼的影响,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修理电梯也未超出正常范围。仇一平、仇广宇认为旭华公司有碰瓷性敲诈及与电梯维保单位有私自勾结的嫌疑,既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结合旭华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旭华公司主张增压泵与水管连接部位发生渗漏导致电梯进水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故予以采信。仇一平、仇广宇于前期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小区时即安装了增压泵,旭华公司并非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其主张仇一平、仇广宇系擅自安装,无证据可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仇一平、仇广宇作为业主对自己安装的增压泵负有维护义务,但增压泵安装于水表间,水表间内还装有其他业主的水表,旭华公司为管理的需要,平时将水表间关闭,客观上对仇一平、仇广宇实施日常维护带来不便,以至于增压泵和水管之间出现裂缝未能被及时发现,此亦系本次损害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鉴于旭华公司、仇一平、仇广宇双方对此次损害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的责任,故双方应共同承担电梯修理费,具体分担金额,由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仇一平、仇广宇主张应由增压泵生产厂家或由房屋承租人向旭华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如漏水确系水泵生产厂家或房屋承租人的责任,仇一平、仇广宇在承担了赔付责任后,可另行与生产厂家或房屋承租人解决。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一、仇广宇、仇一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梯修理费5,000元;

二、驳回上海旭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旭华公司与仇广宇、仇一平各半负担。原审判决后,仇一平、仇广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电梯损坏系其安装的增压泵故障引起漏水所致依据不足。旭华公司在漏水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在其缺席情况下作了不适当的应对处理,剥夺了其知情权。仇广宇、仇一平要求把增压泵的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要求对系争增压泵以及增压泵的安装连接零件水管接头和螺母等进行司法鉴定。仇广宇、仇一平认为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旭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旭华公司辩称:增压泵的生产商与本案无关,不需要参加本案诉讼。电梯损坏系仇一平、仇广宇安装的增压泵接口处漏水所致。事故发生后旭华公司及时联系仇一平,但因其不在境内未能联系上。旭华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仇广宇、仇一平赔偿的金额远小于实际发生的费用,请求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以下事实:仇一平提供的《往来港澳签注(个人旅游G)》载明仇一平于2015年3月22日出境去香港,3月29日入境回大陆。4月5日当日又往返出入香港一次。诉讼中,仇一平称其事发当日不在上海,其2月底即离开上海去深圳,期间去过香港,4月6日才回上海。原审中,仇一平称其事后问过租客家保姆,保姆称漏水发生那天其已入睡,物业半夜11点多敲门把其叫醒时,其看到走廊里都是水。二审庭审中,旭华公司与仇一平、仇广宇均称不知系争增压泵的下落。双方还确认漏水当晚11号3002室仅租客保姆在家。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上海市东汉阳路309弄名江七星城小区11号楼30层楼道水表间于2015年3月30日晚发生漏水,经值班保安现场查看系11号3002室仇一平、仇广宇安装的增压泵接口处发生漏水引起。值班保安当即关闭了3002室的水阀,随后旭华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采取紧急抢修措施。旭华公司的行为均系其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合理行为,亦为应尽义务。由于电梯受到漏水影响损坏,旭华公司联系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修,维保单位维修后收取一定费用,此也属正当合理。由于漏水事故事发突然,且系发生在晚上,业主仇一平、仇广宇以及租客本人均不在上海,因此旭华公司优先应对处理漏水造成的故障实属正当合理,在事发几天后才联系上仇一平也属正常,何况,漏水发生后旭华公司当即去3002室敲门联系,其目的应当系向3002室住户通报增压泵接口处漏水的情况。旭华公司在联系上仇一平之前还暂停了3002室的业主电梯卡,旭华公司此举虽不妥当,但表明其并非故意不联系仇广宇、仇一平,不存在剥夺仇广宇、仇一平知情权便于暗箱操作的故意,故仇广宇、仇一平认为旭华公司在漏水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其通报情况,在其缺席情况下作了不适当的应对处理,剥夺了其知情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目前,系争增压泵不知去向,仇广宇、仇一平也更换了新增压泵使用,故仇广宇、仇一平要求对系争增压泵以及增压泵的安装连接零件水管接头和螺母等进行司法鉴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增压泵及其接口零件毕竟也有使用寿命,也会损坏,并且为了确保增压泵正常工作,安装后也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维护。但鉴于系争增压泵安装的位置在公共水表间,水表间门平时关闭,仇广宇、仇一平也没有水表间门的钥匙,因此,客观上平时无法对增压泵进行日常维护。因此,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漏水系增压泵的接口零件发生损坏引起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审法院认定电梯损坏系仇广宇、仇一平安装增压泵引起漏水所致本院予以认同。因此,原审法院判决由旭华公司与仇广宇、仇一平分担电梯维修费用应属合理。仇广宇、仇一平要求把增压泵的生产商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仇广宇、仇一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仇广宇、仇一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毅

审判员 承怡文

审判员 王亚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