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1598号

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与李润芳、永丰县润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丰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李润芳,永丰县润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丰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98号原告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地址: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天诚步行街。被告李润芳,男,汉族,永丰县人。被告永丰县润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天诚步行街。被告永丰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永丰县跃进西路。

原告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润芳、永丰县润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丰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丽华主审此案。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润芳、永丰县润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丰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司李润芳、永丰县润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丰恒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恩江镇天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肖丽华

审 判 员  孙清武

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曾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