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马延军
申请执行人:马其光
被执行人:石领军
被执行人:席卫东关于申请人马延军与被执行人石领军、席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领军、席卫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延军现尚有62043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勇
审 判 员 :袁兴友
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