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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365号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与射阳县体育局、射阳东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射阳县红旗文工团,射阳县体育局,射阳东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3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射阳县红旗文工团,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兴阳广场G区。法定代表人赵玉贵,该团团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射阳县体育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少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丛坤,射阳县体育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丁平,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射阳东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射阳县红旗文工团(以下简称红旗文工团)因与被申请人射阳县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被申请人射阳东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都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红旗文工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体育局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与其过错及侵权后果严重不相称。(1)何某、栾某的演出水平和本次公开赛的艺术级别均无法达到申请人通常的艺术水准,对申请人长期以来的群众口碑及演出业务承接造成恶劣影响。同时,何某、栾某的获奖事实存在伪造的可能性。(2)体育局放任、疏于审查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致使何某、栾某未经授权,以申请人单位名义混入赛事。体育局的过错是造成侵权后果发生的基础性、决定性因素。

一、二审法院认定体育局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较轻,判令其口头赔礼道歉明显不当,无法起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2、一、二审认定东都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错误。东都公司作为此次活动的赞助者,在获得冠名权的同时,也被赋予了责任和义务,其不仅要为活动提供资金、便利,还应提醒组织实施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进行操作。因其未尽到必要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应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安排15场演出的演出平台,以便于申请人恢复名誉和社会影响,一切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体育局提交答辩意见称:1、被申请人借助舞台组织群体性广场舞活动,报名单位的名称不代表一个单位,代表的是活动地点,不存在资格审查问题。群体体育活动是鼓励参与为主,普遍性进行奖励。广场舞活动一般只宣传开幕式和闭幕式,过程不宣传。2、申请人在一审中仅主张赔礼道歉,放弃了要求赔偿的请求。被申请人已经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履行了判决的内容。3、二审及申请再审阶段,申请人要求演出15场系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审理范围。综上,红旗文工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东都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申请再审阶段,申请人红旗文工团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5月12日《射阳报》,用以证明该报公开对花博会及开幕式广场舞比赛的宣传情况。体育局质证称,《射阳报》是内部刊物,没有刊号。2、射阳县体育局大楼、射阳县体育场的照片,用以证明该公开赛在“东都天润”举办,而非射阳县体育场,目的是为“东都天润”做广告。体育局质证称,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体育局向东都公司借用的舞台。3、公开赛秩序册、比赛通知、规程及竞赛日程,用以证明公开赛的组织情况。体育局质证称,秩序册等材料是为了省体育局的考核需要制作。4、光盘一张、现场照片若干,用以证明此次活动规模及影响较大。体育局质证称,拍摄是参赛者的个人行为。5、红旗文工团的牌子(带上舞台)、代表队名称表,用以证明何某、栾某以红旗文工团的名义参赛。体育局质证称牌子系伪造,非体育局制作。6、颁奖照片、奖状及获奖代表队名单,用以证明颁奖时没有何娟,获奖名单、奖状系伪造。体育局质证称,颁奖的照片提供的不全,何娟即使不在照片上也无可厚非。

本院认为,关于一、二审法院判决体育局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是否恰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何某等人的参赛行为并未诋毁、诽谤红旗文工团的名誉,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虽然何某等人表演的三个节目均获得奖项,但其未经授权且不具备团员身份而擅自使用红旗文工团的名称参与公开活动,侵犯了红旗文工团的名称权。体育局作为活动的主办者,对参赛者的身份及所属单位审核不严,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合涉案活动的性质、何某等人的身份、侵权行为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因素,一、二审法院判令体育局向红旗文工团口头赔礼道歉,并无明显不当。关于东都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东都公司赞助涉案广场舞公开赛,但仅仅是依据主办单位体育局的要求提供比赛场地,不涉及活动的具体组织、策划、报名和审核等流程,故红旗文工团要求东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红旗文工团要求组织15场演出并由体育局、东都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主张。

本院认为,该项请求属于申请再审时申请人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理涉。综上,射阳县红旗文工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射阳县红旗文工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潘军锋

代理

审判员  周 艳

代理

审判员  周杨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亚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