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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299号

原告牛小丽不服白银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白银市交通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小丽,白银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299号原告牛小丽,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被告白银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所在地白银市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陶军,该处处长。被告白银市交通运输局,所在地白银市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挺桢,该局局长。

原告牛小丽不服白银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白银市交通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二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试行)》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朱建国

审 判 员  李志霞

代理

审判员  张翼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