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415-1号
原告:陈贺荣,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孙福东,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郑海荣,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李梅,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孙蕾,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李全生,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高峰,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张晓波,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李海玉,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郑志明,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李晋生,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荣与被告孙福东、郑海荣、李梅、孙蕾、李全生、高峰、张晓波、李海玉、郑志明、李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贺荣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梅、孙蕾、李晋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堡支行账号的工资款各20万元,要求冻结被告高峰、李海玉、在中国工商银行曹妃甸新城支行的账号工资款各20万元,冻结被告张晓波在中国农业银行曹妃甸支行的账号工资款各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贺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梅、孙蕾、李晋生在中国建设银行南堡支行开户的账号工资款各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告高峰、李海玉在中国工商银行曹妃甸新城支行开户的账号工资款各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告张晓波在中国农业银行曹妃甸支行开户的账号工资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建来
审 判 员 李怀刚
人民陪审员 孙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孟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