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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108-1号

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孙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城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孙希成,男,汉族,48岁,住社旗县。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希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社民二金初字第0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刘明汉

审判员  詹兴合

审判员  宋士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侯克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