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1974号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董贺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家和名苑小区2#商住楼项目部,住所地:西平县。被告石建中,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西平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原发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原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平县家和名苑小区2#商住楼项目部、被告石建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原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苏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