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民初字第3605-1号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时利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时利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魁,董新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3605-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湖南山河智能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琦,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汪敏,公司职员。被告新疆时利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纬二路164号铁14街22号楼1301号。法定代表人尹耿。被告尹魁。被告董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时利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魁、董新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被告已将所欠货款全部付清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4元,减半收取1267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