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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840号

林东与陈双东、陈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东,陈双东,陈怡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840号

原告:林东。

被告:陈双东。

被告:陈怡超。

原告林东与被告陈双东、陈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2016年8月1日,原告林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双东、陈怡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东撤回对被告陈双东、陈怡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陈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