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840号
原告:林东。
被告:陈双东。
被告:陈怡超。
原告林东与被告陈双东、陈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2016年8月1日,原告林东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双东、陈怡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东撤回对被告陈双东、陈怡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林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陈伟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