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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行审第26号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102行审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兴隆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底正福,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艳,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南街49号1幢4楼1号。

委托代理人:张海,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凤桥村9社。

法定代表人:王树云,男,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夹江县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简称科达公司)作出的夹人社监处决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人社局负责人刘莉副局长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张海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科达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听证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人社局以需补正该处理决定书文字错误为由,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人社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科达公司作出夹人社监处决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关于“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作出的夹人社监处决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李 巨

代理

审判员  章祈伦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