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128号

思又斗与达日拉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思又斗,达日拉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思又斗,公民身份号码×××,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执行人达日拉图,男,197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本院在执行人思又斗申请执行达日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达日拉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财产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高艳丽二Ο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吉亚嘎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