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81民初1501号

田运香与杨士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田运香,杨士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501号原告田运香。被告杨士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香与被告杨士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运香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巫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