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501号原告田运香。被告杨士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香与被告杨士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运香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巫小方
田运香与杨士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1501号原告田运香。被告杨士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运香与被告杨士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运香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运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运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运香负担。
审判员 易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巫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