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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664号

覃兴刚与刘仕维、毕廷坤、王前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6)川1781执6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兴刚,刘仕维,毕延坤,王前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覃兴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刘仕维,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毕延坤,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前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兴刚与被执行人刘仕维、毕廷坤、王前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毕廷坤、王前树拒不履行本院(2016)川17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毕延坤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成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