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覃兴刚,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刘仕维,男,汉族,小学文化,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毕延坤,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前树,男,汉族,初中文化,住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兴刚与被执行人刘仕维、毕廷坤、王前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毕廷坤、王前树拒不履行本院(2016)川17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毕延坤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白成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