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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执字第00357号之五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与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仲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仲瑜,金国民,徐文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35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水吼镇开发区。

负责人:仰孝刚,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中宜花苑综合楼315号。

法定代表人:金仲瑜,经理。

被执行人:金仲瑜。

被执行人:金国民。

被执行人:徐文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吼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迈泰商贸有限公司、金仲瑜、金国民、徐文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国民在安徽老凡臣饮品有限公司15%的股权及安庆市米兰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