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41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欢迪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迎宾大道。代表人:黄锡玲。
被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倚歌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字号),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经营者:黄锡玲。本院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荣昌区欢迪娱乐城、荣昌区昌州街道倚歌食品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 华
审 判 员 黄 键
代理
审判员 彭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