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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316号

XX与徐州市贾汪龙山工业集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徐州市贾汪龙山工业集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31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龙山工业集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成龙。本院在执行XX与被执行人徐州市贾汪龙山工业集团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无大额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信息;(三)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高 伟执行员  王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