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1民初2283号

展雷雷与杨明明、李鲜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展雷雷,杨明明,李鲜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83号

原告:展雷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明,农民。

被告:李鲜鲜(系被告杨明明之妻),农民。

原告展雷雷诉被告杨明明、李鲜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展雷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