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2283号
原告:展雷雷,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化军,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明明,农民。
被告:李鲜鲜(系被告杨明明之妻),农民。
原告展雷雷诉被告杨明明、李鲜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
原告展雷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晴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