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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303号

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高瑞芝,臧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3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忠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朔,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宁,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魏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宁,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审

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高瑞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珂,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

法定代表人:任志海,总经理。

原审

被告:高瑞芝,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珂,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臧殿华,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波,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珂,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鲍德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原审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煤公司)、辽宁慈恩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恩公司)、高瑞芝、臧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原审起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主张的涉案借款本金为2500万元,同时主张相应的债务利息、律师费损失等,而根据原审卷宗中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本案当事人慈恩公司的住所地并不在本省行政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山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臧殿华在原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及鲍德公司在二审中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均超过了本案的答辩期间,但因本案违反了级别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原审判决应予撤销,本案应由本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维华

代理

审判员  吴 魁

代理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魏小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