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国森。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宏斌。
上诉人毛国森与被上诉人陈春华、姚宏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国森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毛国森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毛国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伟
审 判 员 徐 辉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韵 关注公众号“”